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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发布时间: 2021-03-31 访问次数: 0

4月起

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看

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

1、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同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大厅(图源:人民视觉)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注意!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小微型客车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基金补贴有调整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每台补贴40元,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每台补贴25元,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瓦)每台补贴100元。

4、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0%

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民航

浙江省内

5、外省籍运输车辆进浙“亮码上岗”“扫码作业”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外省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进浙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运输起讫地有一端在浙江的外省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在进入浙江前,应事先完成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正常接入,其司押人员应申请安全码,外省籍车辆所属企业应按规定填报危货运输电子运单并获得填报凭证(二维码);在进入浙江后,应“亮码上岗”“扫码作业”。省内车辆的驾驶员安全码和电子运单二维码查验工作也同步启用。

外省籍运输车辆进浙“亮码上岗”“扫码作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在2021年4月30日前,对驾驶员无安全码或状态为“红码”“无码”以及电子运单二维码信息缺失的车辆,在其作出书面整改承诺后,准予实施当次装卸作业。

6、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自4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自4月10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招投标

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4月起,距离第七届嘉兴吊顶展开展也已经不足两月。展会的各项工作都在有序开展中。我们期待在5月28日-30日,与广大展商和观众朋友们在嘉兴国际会展中心见面,为大家呈现一个专业的嘉兴吊顶展!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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